農產品加工設施(小農初級加工)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2019-12-03
第十八條
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
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申請資格
原 料:須採用國產溯源農產品。
申請人:農民或農民團體。
建 築:需農業用地許可加工使用之農業設施。
申請者需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申請容許使用後始得為之。
用途登記:
1.必須為「農糧產品加工室」、「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林業機具室」
2.農林水產加工室內面積以200平方公尺為限, 冷鏈及囤貨區域不在此限
優先推動正面表列的加工方式及品項:農糧、水產、林產
農糧類加工方式:乾燥、粉碎、碾製、焙炒等4類,另通過產銷履歷或有機等加工驗證
者也可申請
水產類加工方式:分級、二(三)去、分切、汆燙、熟成及乾燥等6類
林產類加工方式:造材、製材、製炭、蒸餾及粉碎研磨等5類
不在正面表列要通過產銷履歷、有機加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