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

一、條件與限制
1.產業園區外之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需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
2.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廠土地相連接。
3.原廠及擴展工業均屬低污染事業。
4.原廠土地已領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5.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廠土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
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此限。
6.原廠土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十公頃。
7.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8.未妨礙鄰近道路、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9.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以二次為限。
10.擴展土地屬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者,應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取得合法水證明。
二、產業園區用地變更
1.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工業使用產業園區面積平地5 公頃,山坡地10公頃。
2.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申請面積1~10公頃。
3.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10公頃以上,需變更使用
分區為工業區。
諮詢評估專線:0933-581395 Email:shekenna@ms28.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