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用地

您有停車場位不足找尋租、借合法車位問題嗎?
汽車運輸業申請變更交通用地作為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應具備條件
一、停車場設置規定
(一)汽車運輸業之停車場:
得設置於營業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或跨其鄰接之一直轄市、縣(市)為
範圍。
公路汽車客運業應於核准行駛各路線之起迄點附近設置其配賦車輛所需之停車
場。
(二)汽車貨櫃貨運業:
得於國際港口所在之直轄市、省轄市、鄉(鎮、市)或鄰接之直轄市、省轄市
、鄉(鎮、市)設置停車場。
(三)汽車路線貨運業:
得於經核准設置之貨運站內設置其停車場。
二、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出入口不得設置區域
(一) 道路交岔分叉路口、圓環、平交道十公尺內。
(二) 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十公尺內。
(三) 公共汽車招呼站及加油站十公尺內。
(四) 學校、戲院門前兩側三十公尺以內。
(五) 其他有妨礙附近道路交通之虞者。
三、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農業用地。
四、申請用地銜接道路之寬度容許兩部大型客貨車會車。
五、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基地臨街面寬大於12公尺。
六、小型車停放應臨接6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
七、大型車停放應臨接10公尺以上實際寬度之道路。
八、出入口至車輛管制設施應至少規劃停等空間(不含人行道及緩衝空間):
小型車至少應有為6公尺乘6公尺
大型車為6公尺乘12公尺
九、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十、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十一依規定繳交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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