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
、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
經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
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
未表示支持意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
申請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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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未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二)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
、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
(三)申請變更範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四)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五)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
經營。但線狀之公共建設,不在此限。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
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
未表示支持意見。
(七)其他依本要點規定不得同意變更使用之情形。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
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
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六)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
之所需用地。
(七)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等農業相關設施
之所需用地。